而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學專家則認為,中國對調查行業(yè)的態(tài)度還有更為深層的顧慮。他介紹,在英美法系國家,司法體制實行雙軌制,也就是說,除司法部門對案件進行調查外,控辯雙方律師還可以進行調查取證。這中間,允許私人偵探力量介入。而中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司法體制實行單軌制,刑事調查只能由國家公安部門進行。而“偵查權”,是屬國家公共部門所獨有的權利。
私力救濟應有生存空間
無論基于怎樣的理由,事實上越來越龐大的調查業(yè)已經走到了一個不容回避的臨界點,而相關部門也逐步正視這一問題。2004年4月26日,重慶著名“打假斗士”、中國民間調查業(yè)的先驅者葉光,在自己的辦公室迎來了兩位意外的訪客,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二支隊的警官。他們此行正是奉命對私人調查服務機構進行調研。擺在葉光面前的一份名為《重慶市公安局關于對私人調查服務機構基本情況的調研問卷》上,不僅列舉了一般性問題,還有市場認可度、社會評價、發(fā)展趨勢等“軟性問題”。葉光注意到,這份問卷使用的提法是“調研”而非“調查”。深諳中國調查業(yè)的他敏銳地意識到,這份問卷釋放出的,是一個意味深長的信息。葉光愿意將此理解為長期處在地下狀態(tài)的調查業(yè),有望見光的信號。而負責調研的重慶市治安總隊二支隊負責人當時也對葉光坦然表示:“應該有著手進行規(guī)范管理的意圖。”
事實上,這是當年國家公安部3月份部署的一次全國性對私人調查服務機構的調研,全國10個省市被納入調研范圍,重慶只是其中之一。在此之后的2006年,公安部再次在全國10省市啟動對私人調查服務機構的調研。兩次調研,兩次希望,盡管最終沒有迎來任何結論,但所有的調查業(yè)人士都堅信:堅冰正在融化。有一種擔憂永遠存在,那就是作為公權部門的國家公、檢、法系統雖然有特殊的權力,但法律嚴格要求其在辦案過程中必須與當事人保持絕對距離,不得發(fā)生任何經濟上的往來。而私人調查卻是以逐利為目的,它可以在收取報酬后根據當事人的利益要求,為客戶提供相對專業(yè)的調查取證服務。其前提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畢竟,公力救濟猶如陽光普照眾生,而私力救濟則如燈火,照亮每一個微小的個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可以有廣闊的發(fā)展空間。在邦德到下之后,如何規(guī)范好這個行業(yè),當是相關部門亟須認真對待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