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聞網(wǎng)成都11月1日訊 (王欣 記者 劉俠)“家里窮,你和我發(fā)生性關系不用花錢”,這竟然是一個父親對親生女兒說出的話。11月1日,記者從四川省安縣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由四川省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永俊強奸親生女兒一案依法作出判決,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李永俊有期徒刑12年。
檢方了解到,被告人李永俊的妻子在1993年去世,當時其女年僅1歲,因為家庭經(jīng)濟拮據(jù),李永俊一直沒有再婚,與年邁的母親和年幼的女兒一起生活。李勇俊供述,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他心中產生了淫邪的想法。從2006年起,被告人李永俊以“家里窮,你和我發(fā)生性關系不用花錢” 、“和我發(fā)生性關系不會影響你”等語言作為欺騙,對剛滿14歲的親生女兒進行性猥褻。
2009年,被告李勇俊的性侵犯再次升級。其女不愿意與親生父親繼續(xù)保持和發(fā)生性關系,李永俊便采取毆打的方法,強行與女兒發(fā)生性關系。2009年12月初,其女不堪忍受父親的性侵犯而離家出走,被告找到出走的女兒之后強行將其拽回家實施家庭暴力,其后假借治傷擦藥為名,多次強行與其女發(fā)生性關系。飽受精神折磨與肉體摧殘的少女鼓起勇氣到公安機關報案。李永俊被公安機抓獲歸案。
經(jīng)四川省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定李永俊利用父親與女兒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采取暴力、脅迫的方法,違背婦女意志,多次強行與其親生女兒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李永俊違背倫理道德,屬于情節(jié)惡劣,應當從重處罰。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當庭向四川省安縣人民法院提出了從重處罰的量刑意見,被合議庭完全采納,判處被告人李永俊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