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結合中國的政府收支分類標準以及IMF (2001)的 《 政 府 財 政 統(tǒng) 計 手冊》,將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外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社保繳費收入五大財政收入來源的數(shù)據(jù)加總計算出全口徑財政收入,2009年我國全口徑財政收入占當年G D P的比重已從1994年 的20 .4%上 升 到2009年 的32.2%。
“現(xiàn)在有一些看法,稱宏觀稅負偏高或者是宏觀稅負不合理,他們的依據(jù)是比較陳舊的一些數(shù)據(jù)。”楊志勇介紹說,世界各國的整體宏觀稅負從上個世紀80、90年代的30%已經(jīng)攀升到現(xiàn)在的40%左右。
《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09/2010)認為,判斷一國宏觀稅負高低,從根本上說,要看稅負對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長期的、綜合的影響。如果隨著稅負從較低水平逐步提高,社會產(chǎn)出水平是相應提高的,在總體上出現(xiàn)了稅負提高、經(jīng)濟增長、社會進步的局面,那么,這個稅負水平仍然是合理的。我們還可以從另一方面來看待稅負水平的高低。稅收其實就是政府為社會成員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成本,在經(jīng)濟學上,對成本高低的判斷,必須要依據(jù)所獲得的收益。也就是說,判斷稅負水平的高低要看政府為社會成員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范圍、數(shù)量和質量。只要政府能夠科學地制定稅收等財政收入政策,并合理地運用財政支出,將稅收對勞動者的負面影響降到最小程度,有效地提供私人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這就是一個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
從以上分析中不難看出,宏觀稅負的高低無量可依。進行研判時一定要密切結合一國所處的經(jīng)濟發(fā)展階段、政府職能、社會文化傳動以及稅收征管能力等實際,全面地分析,才能得出相對滿意的結論。
其實,不僅在宏觀稅負高低的評價方面存在爭議,就連宏觀稅負的測算也沒有非常一致的結論。在我國由于政府收入來源多元化,除一般意義的稅收收入外,還包括預算內(nèi)非稅收入、預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多種形式。這使得計算口徑不同,宏觀稅負口徑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根據(jù)《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2008年中國稅收收入占G D P的比重為17 .3%;社會保障繳費收入占G D P的比重為3 .9%;一般預算中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外收入占G D P的比重約為6 .4%,土地毛收入占G D P的比重為3.3%,上述各項合計政府收入占G D P的比重為30.9%。如果以土地凈收入占G D P的比重2.1%計算,則政府收入占G D P的比重為29.7%。
中國社科院副院長李揚表示,對宏觀稅負,有的說是一般預算占G D P的比重,有的說是財政收入占G D P的比重。到底政府收入占G D P是20%、30%還是40%,這其中的差距很大。到底什么是以政府權力為依托的收入,研究界有責任弄清這件事。
全國人大預算工作委員會預決算審查室主任夏光也持類似觀點“推進財政體制改革,首先有一個問題,就是要確認什么是政府的財政收入。前段時間在具體的調研過程中,無論是中央部門還是地方,在財政收入方面,確實存在需要厘清的問題。”
《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認為,當前中國宏觀稅負的主要問題是政府收入形式的多樣化、復雜化,與發(fā)達國家相比,社會保障繳費收入占G D P的比重相對較低,而各項非稅收入的比重偏高。“十二五”時期,考慮收入分配、老齡化、城鎮(zhèn)化及節(jié)能減排等經(jīng)濟結構調整的要求,在保持當前總體宏觀稅負水平穩(wěn)定的同時,應著重調整政府收入結構,規(guī)范各種非稅收入形式,通過費改稅等措施相應增加稅收收入、社會保障收入占G D P的比重,相應降低其他非稅收入的比重。
《中國財政政策報告》對“十二五”財稅改革八個判斷
《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以“十二五”時期的財稅改革為題進行深入探討,旨在回顧、盤點“十一五”時期的財稅改革成果,以“務實”的精神,前瞻、謀劃“十二五”時期的財稅改革內(nèi)容。
《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的主要結論和基本判斷如下:
第一,關于財政收支規(guī)模。在“十二五”時期,一般預算收入應當且有望保持穩(wěn)定增長態(tài)勢。比重、適當控制全口徑財政收入占G D P的比重,應當成為“十二五”時期的政策選擇。與此同時,應本著財政收支規(guī);酒胶獾脑瓌t,分別界定并控制好一般預算支出和全口徑財政支出的規(guī)模。
第二,關于財政收支結構。基于經(jīng)濟社會形勢的變化和市場經(jīng)濟建設的規(guī)律,在“十二五”時期,應當致力于把全部政府收支都納入預算管理。以此為基礎,在財政收入方面,應致力于提高稅收收入、社會保障收入、國有資本經(jīng)營收益、國有資產(chǎn)(資源)使用收入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相應降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各種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在財政支出方面,應當相應收縮購買性支出、擴大轉移性支出的比重,并使財政支出向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領域傾斜;相應控制并調減投資性支出、適當增加消費性支出,并使有限資金向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與就業(yè)、“三農(nóng)”、自主創(chuàng)新、環(huán)境保護等社會發(fā)展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和與民生有關的支出項目傾斜。
第三,關于稅收改革。直面“十二五”時期的一系列“重大挑戰(zhàn)”,應當在全面評估現(xiàn)行稅制體系的基礎上,重新謀劃并確立我國稅收制度的總體格局。以此為基礎,以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和開征物業(yè)稅并結束財產(chǎn)保有層面的無稅狀態(tài)為突破口,構建起適合中國國情的直接稅體系。并且,逐步增加直接稅并相應減少間接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最終實現(xiàn)直接稅與間接稅的均衡布局。從而,建立起一個融收入與調節(jié)、穩(wěn)定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齊全”的稅制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