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指控的上述公司中,恒益祥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在通州成立,公司惟一一名監(jiān)事為曾嬋貞,系黃光裕母親。該公司作為鵬投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平時沒有業(yè)務,銀行賬號只用作往來轉賬。
據(jù)記者調查,鄭曉微為連卓釗的外甥女,是連氏兄弟在國內地下錢莊總代理人。連卓釗與黃光裕同為潮汕老鄉(xiāng),2008年12月因黃光裕案被內地警方調查。在黃光裕案一審開庭之前,連卓釗已恢復自由之身。
辯護律師提出,現(xiàn)有的證據(jù)足以證明黃光裕沒有實施場外換匯行為,黃光裕將人民幣匯入深圳相關賬戶后,其歸還賭債的行為已經完成,而非法換匯的機構代表賭場在深圳接收人民幣后,等同于黃光裕已經歸還了賭債;即使黃光裕明知他人場外換匯,而其本人未實施場外換匯行為,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法院并未采納此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上述行為因發(fā)生在國家規(guī)定的外匯交易場所外,黃系變相買賣外匯,故屬于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且數(shù)額巨大,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賭博私自兌匯還債以非法經營罪論處或顯牽強,而記者還從本案相關卷宗獲悉,黃光裕在2006至2007年間,曾進行過幾次非法兌匯行為,并未獲檢方指控。
其中的一單,據(jù)許鐘民供述,2007年8月左右,黃光裕讓許鐘民幫忙將上億港幣匯到內地。當時,許鐘民找到連棹鋒幫忙,通過地下錢莊將黃光裕在香港的資金匯往內地。在20多天里,黃光裕通過地下錢莊向內地匯入港幣四五億元,當月都被用來購買三聯(lián)商社和中關村(000931)的股票。不過,這一重要細節(jié)卻不知為何被檢方忽略。
獄中通道 發(fā)號施令
據(jù)知情人透露,黃光裕在獄中仍對國美電器實施操控,令該公司董事會怨聲載道。
5月11日,在國美電器股東周年大會上,持股33.98%、作為第一大股東的黃光裕夫婦接連投出三個反對票:否決外資股東貝恩資本的三名代表進入董事會;否決董事會對董事薪酬的厘定,顯示對董事會的集體不信任;否決董事會以所購回之股份數(shù)目擴大所授出有關配發(fā)、發(fā)行及處置股份的一般授權,這直接關系著黃光裕夫婦所持股權是否會被稀釋。
次日,國美電器董事會的聲明稱,董事會對黃光裕夫婦的反對票“深感遺憾”。股東大會后旋即召開的董事會一致同意貝恩資本三名代表進入董事會。否則,公司將陷入可能需向貝恩支付24億元的賠償款的危機中。黃的這三項否決案實際上有兩項生效。
據(jù)知情人士透露,此案在法院立案后,律師可與當事人自由會見,并不限定時間、次數(shù)。許鐘民與律師的會面頻率達一周一次,黃光裕的代理律師申請與其會面亦并不困難。除通過國美公司法律顧問代為傳聲,警方還開辟一條特殊通道,便于黃光裕參與國美等公司的事務。具體操作是相關公司將相關文書遞交給警方,并由警方轉交看守所內的黃光裕處理后,再遞還給相關公司。黃光裕由此能夠“遠程”參與公司事務。
一名不愿具名的刑辯律師透露:“這都取決于警方的辦案需要,如果警方同意,黃光裕在獄中打電話管理公司都沒問題。”
楊照東透露,黃的供述中還曾提及原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其自稱對鄭的行賄也是通過許鐘民實施,但檢方最終并未將鄭少東列為黃案受賄人。
同樣令外界不解的是,此前開庭的商務部官員郭京毅案,被控的受賄名目中包括黃光裕公司分兩筆行賄的110萬元,以為后者在股權變更、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但在黃光裕案的起訴書中對此案卻只字未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