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訂婚強奸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席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同時,法院對席某某母親鄭某某多次擅自發(fā)布被害人隱私信息的行為予以訓誡,強調對公民隱私權的司法保護。
案件源于2023年5月1日,席某某與被害人吳某某經(jīng)婚介機構介紹訂婚后,雙方約定彩禮10萬元及金戒指。次日在席某某住所,席某某不顧被害人明確拒絕,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被害人當晚報警,警方通過身體檢查、現(xiàn)場勘查及監(jiān)控錄像等證據(jù),確認席某某暴力行為屬實。同年12月,陽高縣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但其母鄭某某持續(xù)質疑判決,并多次在網(wǎng)絡上散布涉及被害人隱私的不實信息,包括“騙婚”“敲詐”等謠言,引發(fā)輿論爭議。
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同步審理顯示,女方早在2023年已通過婚介機構退還10萬元彩禮及2枚戒指,但席某某母親兩次拒絕領取,導致法院最終駁回男方訴訟請求。法院指出,雙方雖按民間習俗訂婚,但未完成法定結婚登記,席某某的行為不因婚約關系而豁免法律責任。
二審期間,法院針對席某某家屬提出的30余項申請逐項審查,并多次組織調解,席某某曾自書悔過書致歉,但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法院強調,席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物證等高度吻合,且被害人親屬曾積極溝通希望促成婚姻,但未以報警要挾財物,網(wǎng)傳“索財”信息不實。
席某某母親鄭某某在案件審理期間,多次通過社交媒體發(fā)布被害人個人信息及案件細節(jié),甚至聲稱“無實質性行為”“檔案顯示女方處女膜完整”,試圖引導輿論。法院認為此舉嚴重侵犯被害人隱私權,對其予以訓誡,并呼吁公眾尊重司法程序。被害人則始終拒絕媒體采訪,避免二次傷害。
法律專家指出,此案具有多重警示意義:其一,訂婚不等同于法定婚姻關系,性自主權不容侵犯;其二,網(wǎng)絡不是法外之地,肆意泄露他人隱私將擔責;其三,彩禮糾紛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拒收退還款項可能導致敗訴。法院還特別澄清,此前關于被害人“有婚史”“支付婚介費”等傳言均屬捏造。
社會輿論對此案反應強烈。部分網(wǎng)民認為,席某某母親的行為折射出“訂婚即有權發(fā)生關系”的錯誤觀念,而法院的判決則彰顯了對女性權益的堅決維護。亦有聲音呼吁加強婚戀教育,破除將彩禮與性權利捆綁的陋習。
本案審判長在接受采訪時強調,強奸罪的核心在于是否違背婦女意志,與雙方關系、事后協(xié)商無關。刑法規(guī)定,強奸罪最低刑期為三年,本案綜合考慮席某某自首、戀愛關系等因素從輕處罰,量刑適當。
隨著二審落幕,案件引發(fā)的關于隱私權、輿論與司法關系的討論仍在持續(xù)。法院重申,將通過典型案例引導公眾樹立法治意識,同時加大對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打擊力度。席某某母親表示將繼續(xù)申訴,但法律界人士指出,現(xiàn)有資料鏈完整,改判可能性極低。
這起案件再次警示社會:法治是維護公平的基石,任何個體都需在法律框架內(nèi)行事。而對隱私的尊重與保護,不僅是司法責任,更是文明社會的共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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