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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慶后身邊一位工作人員說,那些年宗慶后沒有及時納稅,作為合資公司大股東的達能顯然是“非常清楚”的,但達能從來沒有提醒過他。“他們如果是一家守法企業(yè),當時沒替宗慶后繳稅就應該說清楚,為什么要容忍甚至‘放縱’他們聘請的職業(yè)經(jīng)理人‘偷漏稅’呢?”這位工作人員認為,這只能被看作是,達能將這些當成了手中的籌碼,“如果你一直聽話,那就沒事,不聽話,就拿這些來告你,來要挾你”。
對此,達能方面稱,按照達能與宗慶后于1996年和2003年兩次簽署的服務協(xié)議和獎勵股協(xié)議,達能在新加坡的子公司向宗慶后先生支付了相應的報酬。
對于達能是否以低于合同規(guī)定的報酬差額給宗慶后繳稅,達能方面稱細節(jié)上不做評價,只是稱達能支付給宗慶后的報酬是達能付出的合理酬勞,“我們履行了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
也有網(wǎng)友質疑說,宗慶后與達能簽署的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宗慶后需自行繳納稅收,你自己沒繳,怎么能說人家“陷害”呢?如果你認為達能替你繳了,你為什么不問他們要納稅憑證呢?
民營企業(yè)家要補什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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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積極配合稅務部門檢查。”宗慶后向記者表示,去年11月以來,稅務部門就他涉嫌偷漏稅事宜進行了檢查,對此,杭州娃哈哈集團和他本人都予以了積極配合,“稅務部門進行了徹底的檢查,而且是對娃哈哈在全國的公司進行檢查。”
此前媒體的報道提出,對“宗慶后稅案風波”進行定性的難點,在于宗慶后在稅務部門啟動調查后,于2007年10月補交了2億多元的稅款,使應交而未交的稅款只余數(shù)百萬元。按《刑法》第201條規(guī)定,偷稅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并且達到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方構成偷稅罪。因此,究竟是以近3億元立案,還是只追究目前的數(shù)百萬元稅款,目前稅務系統(tǒng)仍無定論。
娃哈哈一些員工認為,宗慶后應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娃哈哈集團歷年來一直是杭州市稅收大戶,一直“依法納稅”,企業(yè)形象很好。而且,此前稅務部門既已接受宗慶后的補稅和繳納的滯納金,說明應該沒什么問題了。
娃哈哈集團一位人士透露,這次宗慶后補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加起來有3個多億,并不是原先媒體報道的2億多。顯然,十年的滯納金應該不是一個很小的數(shù)目。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局長陳錦梅簡短地告訴記者,有關“宗慶后偷漏稅近3億元”的報道是“不屬實的”。但詳細情況要先報國家稅務總局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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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稅務部門最終結案的說法如何,宗慶后在這起“稅案風波”中的“形象失分”已是不可避免。在這起涉嫌偷漏稅事件中,宗慶后納稅意識淡薄在先、因被“提醒”而補稅在后,受到公眾質疑和指責自是無可避免。一些人士認為,宗慶后的行為及其教訓顯然具有“教科書意義”。
宗慶后坦承,自己原先對稅法確實缺乏了解,對于紅利稅、股權交易稅該怎么納稅一直不太懂。“我原先以為國內的規(guī)定是,股權交易是不用納稅的,去年下半年我咨詢了稅務部門后才知道,原來是股票交易不用納稅,股權轉讓所得是要按20%稅率納稅的。”宗慶后說,自己通過這次事件買到了教訓,以后迫切需要補充這方面知識。
杭州一位資深媒體人士表示,一手創(chuàng)立“娃哈哈”品牌的宗慶后,顯然屬“營銷天才”,為此有人還根據(jù)其經(jīng)歷創(chuàng)作了暢銷書《非常營銷》。但宗慶后的弱點在于,身邊缺乏綜合的作戰(zhàn)團隊,“他一直是近乎一個人在戰(zhàn)斗”,因此在公關、法律等方面出現(xiàn)“重大疏忽”也就難免了。
更多的觀點傾向于,“宗慶后稅案風波”對廣大的民營企業(yè)家是個很好的提醒。盡管當前對于國內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否過高、起征點是否太低等問題仍存爭議,一些民營企業(yè)家和有關專業(yè)人士也在通過全國“兩會”提案、議案的形式就此進行商討,但是,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形下,每一個人都必須主動學法、守法、依法辦事,民營企業(yè)家們更要帶頭履行好自身的社會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獲取公眾信任,成為讓人們尊重的企業(y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