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吉平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同時,法院依法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李吉平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多個重要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其行為嚴重破壞了政治生態(tài),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法院查明,李吉平自2001年至2021年期間,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及行長、總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以及副行長等職務。在其任職期間,他違規(guī)干預金融機構職工錄用、職務晉升工作,接受禮金,違規(guī)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并大搞錢色交易。
李吉平還被查出存在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接受宴請等行為。他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李吉平的行為性質(zhì)惡劣,影響極壞,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依法應予以嚴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國家開發(fā)銀行多名高管因涉嫌腐敗問題被查處。例如,2023年查辦的國開行原副行長周清玉被判刑15年;2024年查辦的王用生被判刑12年。這些案件表明國家對金融領域腐敗問題的高壓態(tài)勢。
李吉平案的宣判再次彰顯了黨中央反腐敗斗爭的堅定決心。此案不僅對金融系統(tǒng)內(nèi)部具有警示作用,也向社會傳遞出“零容忍”的鮮明信號。未來,相關部門將繼續(xù)加大對金融領域腐敗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金融市場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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