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劉某本人沒有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宣讀起訴書稱,2002年,劉某與高女士購置了位于豐臺區(qū)的一套房屋。今年7月,高女士在劉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轉(zhuǎn)讓給女兒,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代理人認為,涉案房屋是劉某與高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高女士嚴重侵犯了劉某的合法權(quán)益,該轉(zhuǎn)讓行為無效,故起訴要求女兒返還房屋。法庭上高女士稱,她單位給她分的房屋拆遷后,他們按家庭人口數(shù)領(lǐng)了拆遷款,并用拆遷款買了兩套房子,其中貸款買的房給了兒子,全款買的房登記在她名下。高女士說,自己年紀大了,要把房子給女兒。她當時把此事告知了劉某,對方表示同意。“后來劉某反悔,說他和第三者有個女兒,要把房子給第三者的女兒”。
對此說法,劉某的代理人不認可。他稱,高女士根本沒有和劉某商量過,并稱劉某一氣之下離家出走。但女兒認可母親的說法,認為涉案房屋不是夫妻共有財產(chǎn),是拆遷分來的。最后劉某代理人提出,如果房子不過戶回來,高女士和女兒可以補償房價款,但被母女倆拒絕。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