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為從丈夫趙某的前妻及兒子手中討得房產,竟花錢雇傭5名壯漢沖入趙某前妻黃女士家,對黃女士及兒子施暴捆綁,迫使黃女士母子就范。昨天上午,靜安區(q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1年。
2002年,趙某與黃女士離婚,兒子小奇與黃女士同住。趙某和黃女士共同擁有兩套房,一套在黃女士母子名下,另一套在趙某名下。2004年陸某與趙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婚后,陸某與丈夫趙某、黃女士和小奇四人協(xié)商決定:將趙某名下的房子賣掉,錢款歸黃女士所有;另一處房產證改為陸某和其女兒名字。據陸某稱,房子賣掉后,黃女士母子突然變卦,拒絕更改房產證,導致她與黃女士母子矛盾加劇。
去年12月16日18時許,陸某與丈夫爭吵后,認定丈夫與前妻聯(lián)手欺騙她,于是雇了5名外地男子沖入黃女士家,將黃女士及兒子捆綁后非法拘禁。陸某還用刀威脅黃女士“將兒子的名字從房產證上注銷掉”。被綁在另一間房內的小奇趁陸某不備,逃到鄰居家門口求救。鄰居隨即報警,陸某也在逃離時被鄰居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鑒于該案系民事糾紛引起,被害人未被長時間拘禁,法院遂從輕作出上述判決。(李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