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法庭已完成事實調查、證據(jù)舉證質證,28日完成法庭辯論。據(jù)此,公訴人認為,該案應認定為立人教育集團單位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中被告人董順生起決定作用,應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另有1人也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余5人應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該案社會危害性大,應堅決予以打擊,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立人教育集團對本案全部定性為單位犯罪有異議,同時認為立人教育集團員工的融資數(shù)額不應計算在總的犯罪金額里面。而立人集團董事長、占股80%的董順生及其他4人對公訴人定性為非法吸存罪無異議。但董順生認為,雖然此案金額巨大,但主觀惡性并不大,不像一些非法吸存的案件那樣,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沒有虛構投資項目,也沒有揮霍,涉案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利息和投資礦產、用于“以礦補教”,如果企業(yè)能正常經營,資金可歸還被害債權人。案發(fā)后,也沒有逃跑,而是主動向政府提出解決債務危機的方案,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
????他在做最后陳述時說,因企業(yè)經營失敗,給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表示歉意,并表示服法認罪。其余被告人均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
????據(jù)悉,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