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主任朱志剛受賄案。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朱志剛利用其擔任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申請貸款、調(diào)動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4萬余元,應以受賄罪追究朱志剛的刑事責任。
朱志剛1950年5月生,自幼長于北京,祖籍系陜西隴縣。案發(fā)前,他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即歸屬陜西代表團。
朱志剛1982年至1986年任北京市大興縣財稅局副局長、局長,1986年至1987年任大興縣計委主任兼財政局長、黨組書記,1987年至1989年任大興縣副縣長、縣委常委,1989年至1994年任國家國有資產(chǎn)管理局司長,1994年至1998年任國家國有資產(chǎn)管理局副局長,1998年7月至2000年7月任財政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2000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2007年5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一年后,58歲的朱志剛被任命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不久被任命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位居正部級。
2008年10月底,朱志剛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正接受調(diào)查,本人提出辭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決定接受他辭去上述職務的請求。
2009年6月,經(jīng)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朱志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經(jīng)查,朱志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屬經(jīng)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guī)低價購買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