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舉證問題,北京中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曉濱指出,由于股東與經(jīng)營者信息資料上的不對稱,或者在收集證據(jù)時得不到公司的配合甚至公司隱瞞或隱藏證據(jù)等情況下,如果規(guī)定由原告負舉證責任,顯然對股東不公平。因此他建議對股東代表訴訟采取舉證責任倒置。
王曉濱一直想追加SOHO中國等公司作為被告,“但由于它們是BVI公司,即使它們的法人潘張欣坐在隔壁辦公室,你的起訴書也得通過外交途徑先送到英屬維爾京群島,然后再轉(zhuǎn)到潘張欣手中。其他諸如調(diào)查取證之類的事情,更是難于上青天。”
即使困難重重,但王曉濱認為此案仍具有十分典型的意義:“一股獨大的情況在私營企業(yè)里同樣存在,而造成私營企業(yè)被掏空的原因則和股東知情權無法保障密切相關。”汪鋼為此曾上書全國人大法制委,希望借此案來完善公司立法、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規(guī)范公司高管的不當行為。
潘石屹曾在自述中說到:“人有三種--第一種駱駝,吃飽喝足把能量存在身體里;駱駝里面有少數(shù)會成為獅子,這就是第二種人,要學會競爭,去做領袖;第三種人是嬰兒。”他分析自己,1988年4月之前是駱駝,后來變成了獅子。他說:“人最好的一個狀態(tài)是友善,對周圍的人很有愛心。我想,如果能有個外力的作用,我會變成一個嬰兒。”
從獅子變成嬰兒,我們當然不能指望潘石屹自身的修行和頓悟去完成,這個外力恐怕得依賴相關法規(guī)和制度的完善。正如王曉濱律師所說,“讓感情和利益受到法律的制約或保護,讓親兄弟們以后不再打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