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騫 評論作者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在中國人大網(wǎng)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今年9月30日。
8月23日,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請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一審,次日,有媒體報道說,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guī)定,人大代表不得設個人工作室。這條新聞迅速引起了輿論的熱議。不過,筆者仔細研讀了近日公布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全文,發(fā)現(xiàn)其中并沒有關于人大代表不得設個人工作室的“明確規(guī)定”。
媒體的報道從何而來?會不會是記者的誤讀?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將代表法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為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8月2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表示,鑒于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是代表履職的集體參謀助手和服務班子,代表不設個人工作室。原來,“代表不設個人工作室”并不是代表法修正草案中的一條明文規(guī)定,而是李適時在作關于草案說明時作出的一種“表示”,有媒體記者將后者誤認為前者,據(jù)此撰寫了代表法草案“明確規(guī)定代表不得設個人工作室”的新聞。很顯然,這條新聞是不準確的。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是代表履職的集體參謀助手和服務班子,由此,是否一定就要推導出“代表不設個人工作室”的結論呢?再看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一條規(guī)定:“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這些規(guī)定旨在限制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個人履職活動。之所以如此,大約主要是為了加強對代表的監(jiān)督,防止代表利用代表職務從事個人職業(yè)活動,以及利用執(zhí)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jīng)濟活動。
大量事實表明,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個人履職活動是必不可少的,因為這是代表與選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廣泛聽取選民的意見和訴求、集納社情民意的基本渠道。如果堵住了這條通道,代表只有在參加集體活動、代表小組活動時,才能多少與聞選民的意見和訴求,他們的履職效能必將大打折扣。雖然不排除有些代表通過個人履職活動從事不正當?shù)男袨椋@些可以通過加強對代表的監(jiān)督來加以預防和制約,而大可不必因噎廢食,一味限制乃至禁止代表的個人履職活動。
一些地方為人大代表設立個人工作室,為代表提供人員和辦公條件上的保障,或者一些有條件的人大代表(如企業(yè)家代表和官員代表)自己設立個人工作室,主要都是為了讓代表在參加集體活動、代表小組活動之余,能夠更方便地從事個人履職活動,更有效地聯(lián)系選民,拓展為選民服務的空間。這些探索具有積極的意義,不應當加以限制,更不應一禁了之。再說了,“個人工作室”不是一個嚴格的概念,人大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在辦公室或家里接待選民來訪,即便沒有掛出“個人工作室”的招牌,其實也相當于設立了“個人工作室”,總不至于也要限制和取締吧。如果嚴禁人大代表在自己的辦公室或家里接待選民來訪,要求代表和選民只能到人大常委會的辦公樓里見面,這不但人為增添了許多麻煩,還將在人大代表和選民之間,以及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之間,人為制造出許多不信任和不尊重來。
誰規(guī)定了“代表不得設個人工作室”?誰也沒有規(guī)定。實際情況很可能是,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官員在作有關說明時表示“代表不設個人工作室”,但立法者似乎并不打算在代表法修正案中就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否則,為何不在修正案中直接增加這一條呢?立法者如此處理,為立法活動中的討論、協(xié)商和博弈留下了余地,顯示了審慎、穩(wěn)健的立法態(tài)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