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
貞觀六年12月,唐太宗縱遣天下死囚,約定第二年秋天來京受死,縱譴的三百九十名死囚,無人督帥,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人亡匿者。
水能載舟,也能覆舟;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自古皆貴中華,輕夷狄,朕獨愛之如。
——唐太宗
唐朝是中國古代一個美麗的朝代。不僅因為它疆域廣大,繁榮昌盛,更重要的是大多數(shù)唐朝人的精神風(fēng)貌。不杞人憂天,誠信可愛。
《資治通鑒》中有一段記載:“辛末,帝親錄系囚,見應(yīng)死者,閔之,縱之歸家,期以來秋來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縱遣,使至期來詣京師。”“去歲所縱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無人督帥,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貞觀六年12月,唐太宗縱遣天下死囚,約定第二年秋天來京受死,縱譴的三百九十名死囚,無人督帥,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人亡匿者。明知已被判死刑,還視死如歸地回來受死,既被縱譴又無人督帥,說明就有可以逃脫的機(jī)會,生命誠可貴,求生是本能才是,死囚為何不逃之夭夭而乖乖前來受死呢?
這可以得首先從唐朝的法律說起。隋文帝時便除梟轘之慘刑,減流徒之年限,以輕代重,化死為生。后來《唐律》多本于隋,《唐律》固世稱為得古今之平者也,隋之立法可謂善也!短坡伞凡粐(yán)不厲,疏而不漏,屬良法之治,《唐律》在制定時也本著法務(wù)寬簡,寬仁慎刑的精神進(jìn)行編纂。當(dāng)然這與統(tǒng)治者的思想不無關(guān)系,唐太宗李世民在立法方面力求寬簡,由繁而簡,去重從輕:“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shù)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赦令》)。“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wù)在寬簡”(《刑法》)。且不出爾反爾,不“數(shù)變”,“不可輕出詔令”。“詔令格式,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法令不可數(shù)變,數(shù)變則煩,官長不能盡記;又前后差違,吏得以為奸。自今變法,皆宜詳慎而行之”(《資治通鑒。唐紀(jì)十》)。
而且,后唐太宗還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重新修訂了《武德律》,并于貞觀十一年頒行了《貞觀律》。對死刑一再從輕,改為流刑,并刪去“兄弟連坐俱死”之法。
另外,在死刑的適用問題上,唐朝遵守著嚴(yán)格的程序。比如上謂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蓋欲思之詳熟故也。而有司須臾之間,三覆已訖。又古刑人,君為之徹樂減膳。朕庭無常設(shè)之樂,然常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斷案,唯據(jù)律文,雖情有可矜,而不敢違法,其間豈能盡無冤呼!”“決死囚者,二日中五復(fù)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jìn)酒肉,內(nèi)教坊及太常不舉樂。皆令門下覆視,有據(jù)法當(dāng)死者而情可矜者,錄狀以聞。”殺一個死囚,得向皇帝報告三次,以決定是否實行死刑,以減少死刑,枉絕冤枉。
而且,唐太宗還規(guī)定實行死刑之日,尚食不進(jìn)酒肉,內(nèi)教坊及太常不舉樂,因為酒能亂性,音樂能使人沉緬于情感這中,不能進(jìn)行理性思維,目的是在行刑前的最后一刻讓皇帝進(jìn)行冷靜思考,以免錯殺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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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歷來被稱為有道明君,不僅表現(xiàn)在他的文治武功上,更表現(xiàn)在他的胸襟氣度上!顿Y治通鑒》中的一段故事讓人讀來不禁會為唐太宗的氣度折服,更感嘆死囚的誠信。
“辛末,帝親錄系囚,見應(yīng)死者,閔之,縱之歸家,期以來秋來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縱遣,使至期來詣京師。”“去歲所縱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無人督帥,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人亡匿者。”
唐太宗縱遣天下死囚,約定第二年秋天來京受死,所謂“朕不負(fù)卿,卿亦不負(fù)朕”,白居易《新樂府》詩“怨女三千放出宮,死囚四百來歸獄”說的就是這事。太宗與死囚的約定竟然坦蕩如斯,難怪人們將信將疑,疑問“死囚何以能視死如歸,何不逃之夭夭?”。后人關(guān)于此事的猜測,便有了或善之頌揚(yáng),或惡之流言。
歌功頌德方面認(rèn)為唐太宗以一個明君的胸襟氣度,同情囚犯、相信囚犯、信任囚犯讓其回家。囚犯以同樣的誠信回報太宗,如期自詣朝堂,所以死囚的誠信并非是無因之果,他是基于唐太宗成其孝道、夫道、父道之后,回報唐太宗。死囚無一亡匿成了唐太宗的明君之道,賢人之道,王者之道。死囚的誠信是基于愛人如己的原因衍生出來的。
惡評者以歐陽修為代表。歐陽修撰《縱囚論》短文,拋出鮮明觀點,以嚴(yán)密論證矛頭直指唐太宗放死囚回家是為了博取賢君之名,太過虛偽。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
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余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