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樂山7月13日電(劉忠俊 梁瓊先)13日,記者從四川樂山市沙灣區(qū)法院獲悉,通過調解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終于畫上句號,被告沙灣某建設公司、被告人李某來到法院將15萬元賠償金一次性支付給原告楊某。
據法院介紹,原告楊某系沙灣區(qū)嘉農鎮(zhèn)農民,2009年9月初經人介紹到水泥廠修建工地做工。該修建項目承包方為被告沙灣某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又將此工程轉包給被告李某。2009年9月17日中午12點半左右,原告楊某吃過午飯后回到干活的辦公樓5樓,在移開一個木板時,不慎從木板下的洞口摔下底樓,當即送往醫(yī)院搶救,被告楊某先期墊付了原告的醫(yī)療費8.5萬余元。2010年1月19日,經司法鑒定原告之傷為四級傷殘,其大部分需護理依賴。
2010年2月2日,原告楊某起訴至沙灣法院,要求被告沙灣某建設公司和李某連帶賠償各項損失63萬余元。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因二被告沙灣某建設公司和李某對于原告楊某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結論不服,向沙灣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共同委托了鑒定機構,2010年5月20日,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之傷再次做出司法鑒定為四級傷殘、大部份護理依賴的結論。
沙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在:原告受傷時間是否在午休期間?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庭審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原告認為其是在工地上受傷,二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二被告認為原告系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受傷,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承辦法官認為:原告畢竟是在工地上受傷,即使不是為工作原因,不在工作地點的午休時間發(fā)生受傷,被告均應承擔應負的相關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沙灣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們全體出動,一邊向原告講解分析法律責任、賠償標準,勸導原告降低賠償金額。同時也向二被告指出,原告之傷畢竟是在工地上受傷,二被告不管從法律還是從道義角度都應對原告給予一定的賠償。經過艱難的調解,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二被告沙灣某建設公司和李某共同賠償原告楊某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在領取民事調解書時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