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面這些理由中好像契約精神得到了體現(xiàn),AIG發(fā)獎金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
殊不知,法律規(guī)定,訂立合同的前提是該行為是一種善意行為且不損害公共利益。
而《紐約時報》爆料說,AIG管理層在2008年初就感覺到金融危機要爆發(fā),為此趕在“不行”前緊急劃出“小金庫”,目的就是在危機爆發(fā)后給高級員工重獎,鼓勵他們留任。這一舉措頗讓人感受了華爾街金融家們未雨綢繆的“憂患意識”。明知經(jīng)濟金融風暴將至,先給自己套上起一件“黃金雨衣”,AIG高管獎金合同的“契約信用”精神難免讓人懷疑。
這昔日的訂立合同真是一種善意行為嗎?很明顯,它是一種“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的違法行為,目的是以達到通過合同來保證未來的收益。
可見,可以認定這個合同自訂立起自始就是無效的。
另外,從法律經(jīng)濟學角度來看,AIG發(fā)放高管獎金的行為只是犧牲政府劃撥的眾多納稅人的錢來使高管的這個小團體收益增加,卻引起了整個社會的反對浪潮,這不僅損害了其他人的利益,而且使社會整體效益減少,那么這種行為是無“效率”的。
所以,如果AIG發(fā)放高管獎金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率的行為,那還有實施的必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