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罪犯彭飛執(zhí)行死刑。彭飛因駕車撞傷被害人王某梅后,為逃避責任,竟當場將其掐死,并將尸體拋至廢棄小學廁所內的糞池中,隨后還用菜刀砍斷自己的手腕以銷毀證據(jù),最終被依法判處死刑。
據(jù)新京報報道,2022年11月7日19時許,彭飛駕駛貨車行駛至常德市一田間小路時,將村民王某梅撞入路邊蓮藕田。事后,雙方發(fā)生爭吵并扭打,彭飛將王某梅掐死。隨后,他將尸體拋入廢棄小學廁所內的糞池中。次日,彭飛因害怕王某梅指甲中留有自己皮屑組織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便從家中取來菜刀返回現(xiàn)場,試圖毀尸滅跡。然而,他并未成功,反而用指甲剪剪掉了死者指甲。
法院審理認為,彭飛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盡管彭飛在案發(fā)后曾提出上訴,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死刑判決。
在彭飛案中,法院指出,彭飛不僅在撞傷被害人后,還主動實施了殺人行為,且在案發(fā)后采取了多種手段掩蓋罪行,包括拋尸、毀尸、偽造不在場證明等,顯示出極強的反社會傾向和惡劣的主觀惡性。
值得注意的是,彭飛案并非個例。近年來,類似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惡性案件屢見不鮮。例如,2011年嘉興一男子易廷滿在送豬肉途中撞傷騎自行車的甘興建,為逃避責任,竟將傷者拖上車殺害并肢解拋尸,最終被判處死刑。此外,2006年北京大興區(qū)發(fā)生一起“8·22”故意殺人案,張光生因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持棍擊打對方頭部致其死亡,隨后拋尸草叢,最終被警方迅速破獲。
這些案件反映出,部分肇事者在面對事故后果時,往往缺乏基本的道德底線和法律意識,甚至在造成他人傷害后,采取極端手段逃避責任。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也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了巨大威脅。
彭飛案的判決和執(zhí)行,體現(xiàn)了我國司法機關對嚴重刑事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tài)度。通過依法嚴懲犯罪分子,不僅能夠震懾潛在的犯罪行為,也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在彭飛案中,法院強調,彭飛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盡管彭飛在案發(fā)后曾提出上訴,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死刑判決。
彭飛案的判決和執(zhí)行,不僅是一次對犯罪分子的嚴懲,更是對社會公眾的一次警示。它提醒人們,在面對交通事故或其他突發(fā)事件時,應保持冷靜、理性,依法處理問題,切勿因一時沖動而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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