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杰人 青年學者
2010年8月30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前中國首富黃光裕家族被控多項犯罪一案在北京市高級法院二審宣判,雖然黃光裕本人的上訴請求被全部駁回,其三罪并罰被判14年以及罰沒8億元人民幣的判決維持不變,但其妻杜鵑的刑罰,則由一審的有期徒刑3年6個月變成了判刑3年緩刑3年,罰金2億元不變。宣判后,杜鵑被當庭釋放。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guī)定,對于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使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而所謂緩刑,就是不實際羈押罪犯,而是讓其獲得自由并接受公安機關的考察和社會監(jiān)督,如果在緩刑期內沒有違反有關規(guī)定且沒有其他罪行,緩刑期滿后,原判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據此可知,雖然杜鵑還是帶罪之身,但她實際上已經依法重獲自由,完全可以出席即將于9月召開的國美臨時股東大會。
從表面上看,前述終審結果好像意味著黃光裕在本次官司中慘敗,因為他本人的刑罰并沒有一天的減少,作為本案的核心人物,他的全部上訴請求均被二審駁回。但從實質來看,結合當前國美電器公司如火如荼的股東之爭,杜鵑的出獄,實則是黃光裕家族的巨大勝利。這一結果不僅會給黃氏心理帶來巨大安慰,更會讓他看到股權爭執(zhí)中的勝利曙光。
據相關的公開消息,如無意外,國美電器臨時股東大會將于9月28日召開,這次會議將會決定黃光裕對國美控制權的走向和成敗,F(xiàn)在,風雨動蕩中的國美決策層正處于山雨欲來的迷惘境地,為了獲得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現(xiàn)場股東大會50%以上的支持或者否決票數(shù),無論是“陳曉+貝恩”一方,還是黃光裕家族一方,都在竭力拉攏大小股東。
對于黃光裕一方來說,要想在捍衛(wèi)國美的爭奪戰(zhàn)中保持不敗,必須跨過幾道坎:一是資金的坎,即面對陳曉+貝恩一方股權稀釋行為,需要迅疾籌措資金增持足夠多的股份;二是值得信賴的辦事人員,而在此前的人事布局中,陳曉的“反目”讓黃光裕教訓慘重;三是在刑事訴訟的淤泥中尋找一點可能的希冀。
綜合權衡而言,妻子杜鵑的重獲自由,能夠最大限度滿足上述條件。
但問題是,根據此前的報道和有關法律事實,杜鵑的罪行并不輕,對她判罰3年半有期徒刑,不算很重的處罰。相對而言,二審對杜鵑的改判其實非常蹊蹺。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二審對一個人的刑期減判半年,是很罕見的。根據刑法規(guī)定,緩刑只適用于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二審將杜鵑從3年半改判為3年,本身就缺乏明確的說服力,它更多像是法院為了讓杜鵑滿足緩刑的條件而故意改判。所以,本案對杜鵑的改判有很重的人為“雕琢”痕跡。
其次,根據刑法規(guī)定,緩刑的考驗期應在原判刑期以上。通常而言,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要想獲得緩刑待遇,一般是“判3緩4”甚至“判3緩5”,對杜鵑“判3緩3”,是比較罕見的判罰方式。
第三,對于這次改判,法院并沒有明確說明事實根據和法定理由。如此行使自由裁量權,頗讓人看不明白。
如果我們換個角度來看上述疑點,也許可以得出一種解釋:黃光裕案件影響極大,如果貿然改變對其本人的判罰,恐怕動靜太大。法官要想法既能幫助黃光裕,又不太招人耳目,將杜鵑改判,便下出了這么一著棋。
如果是這樣,那么黃光裕案件雖然一直以來被認為是中國司法向不法商人開刀的經典案例,但背后其實依然未能免俗。有關決策者基于對國美的前途乃至由此引發(fā)的中國民企的秩序重構的思考,必須對黃光裕家族“法外開恩”。這事說得好聽一點,是經濟理性戰(zhàn)勝了法治理性,說白了,還是錢大于法。
一個更大的可能性在于,今天,有法院基于經濟理性對黃光裕之妻的法外開恩,明天,當該案逐漸消弭于輿論的旋渦中心后,黃光裕的假釋或者保外就醫(yī)就是遲早的事情了。(摘自FT中文網 陳杰人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