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經(jīng)柏溪鎮(zhèn)某火鍋店老板娘牟某介紹,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fā)生性關系。三個月后,受害人何某報案。警方經(jīng)過偵查,盧玉敏行為屬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
當?shù)鼐街越o出如此難以“震懾”當事人、卻足以“震撼”公眾的處罰措施,是基于兩個這樣的結論:盧玉敏確實不知道對方何某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因此,不構成強奸罪;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因此,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訴條件。強奸、嫖幼都排除了之后,就只能按一般的治安管理處罰,如此一來,“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已經(jīng)屬于從重了。
很顯然,上述兩個結論原本都因在實踐中不易取證而難以作出判斷,更何況該案發(fā)生在3個月前。3月9日,接案派出所剛剛將涉案材料轉交給縣公安局,3月10日,開一個案情分析會,公安局就對此作出定性結論,哪有時間進行充足的調(diào)查?如此倉促結案怎能保證客觀公正?退一步講,即便這兩個結論是正確的,案件同時還要具備“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等條件,才能排除強奸、嫖幼罪的可能,在9日到10日一天的時間內(nèi),警方根本不可能有足夠的時間對此做認真而充分的調(diào)查。
事實證明,不做進一步的調(diào)查取證,而是沉浸在法律解釋的有限空間內(nèi),朝著有利于被告官員的方向做最大的努力,警方這種“功利”執(zhí)法的傾向,最后必然導致“強奸”法律、褻瀆公正的惡劣后果。
嚴重的是,這種“功利”執(zhí)法并非個別現(xiàn)象,最近發(fā)生的幾起嫖宿幼女案,其背后都有“強奸”法律的影子。貴州習水案從“嫖幼”到“強奸”,就是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才出現(xiàn)轉機,而本案在褻瀆法律、強奸法意方面,其明目張膽的程度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從這個角度講,性質(zhì)惡劣的嫖幼案之所以頻繁發(fā)生,除了道德素質(zhì)、社會風氣等因素外,“功利”執(zhí)法的良好預期,已成為一些人喪盡天良而又有持無恐的最后防線,成為官員嫖幼案頻出的罪惡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