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大為(資料圖片)
本報訊 (記者 李奎)脅迫歌唱家蔣大為寫下90萬元欠條的女子姚曼,在服刑期間又因拖欠工行近200萬元房貸被訴到法院。記者上午獲悉,經西城法院調解,姚曼與工商銀行達成和解,該案已順利結案。
原告工商銀行地安門支行訴稱,2010年6月1日,姚曼與該行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該行向姚曼發(fā)放人民幣200萬元,用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購買朝陽區(qū)一處房屋。
該借款合同規(guī)定借款期限17年,姚曼應按月償還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合同生效后,該行按約定向姚曼發(fā)放了貸款200萬元。但僅僅過了4個月,姚曼便出現拖欠還貸的行為。
截至2011年1月,姚曼已連續(xù)4個付款期未按期償還貸款。為此,工行地安門支行將姚曼告到法院。
而此時的姚曼因制造蔣大為“欠款門”身在監(jiān)獄。此前,姚曼因為脅迫蔣大為寫下借款90萬元的欠條,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正在服刑期間。
此次工商銀行地安門支行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姚曼償還貸款本金余額199萬余元及相應利息。此外,原告還要求對姚曼位于朝陽區(qū)的涉案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若該房屋被拍賣、變賣,該行對所得價款可以優(yōu)先受償。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幾經聯系姚曼本人及其家人后,在姚曼與工商銀行之間促成調解,雙方約定暫不終止借款合同,由姚曼在一定期限前將借款本息全部償清。
姚曼制造蔣大為“欠款門”事件
2003年 著名歌唱家蔣大為卷入了與女子姚曼的巨額借款糾紛。姚曼自稱曾是蔣大為經紀人,蔣大為欠了她90萬元拖著不還
2004年1月 姚曼手持欠條將蔣大為告上海淀法院
2004年3月 蔣大為提出反訴,稱欠條是姚曼以非法脅迫手段迫使他寫下的
2004年7月 因收到市公安局刑偵總隊對姚曼涉嫌敲詐蔣大為的立案偵查函件,海淀法院裁定中止此案審理。在司法程序中止后,姚曼又多次上門“逼債”,兩次鬧到派出所
2010年7月 警方將姚曼抓獲。法院經審查后認為上述欠條系蔣大為遭脅迫所寫,最終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姚曼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