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蒙自開槍殺人民警一審被判死刑。

圖為被告人吉忠春在庭審中。中新社發(fā) 鐘旭 攝

圖為被告人吉忠春在庭審中。中新社發(fā) 鐘旭 攝新華網昆明4月13日電(記者王研)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公安民警吉忠春開槍殺人一案,于13日上午9時在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吉忠春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吉忠春身為公安民警,在非公務時間違規(guī)攜槍飲酒、醉酒駕車,僅因倒車之瑣事與被害人潘俊發(fā)生吵打后,便持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潘俊當場死亡,其犯罪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吉忠春作案后雖未離開現(xiàn)場,歸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但無自動投案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吉忠春醉酒駕車過錯在先,潘俊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而與被告人吉忠春發(fā)生吵打,也有一定過錯。被告人吉忠春歸案后雖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但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犯罪后的表現(xiàn)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吉忠春的犯罪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蒙自縣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權人,依法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賠償是基于在槍支管理方面未盡到充分管理職責,產生嚴重后果而應承擔的一定賠償責任,不能視為代被告人吉忠春賠償。根據(jù)被告人吉忠春的賠償能力,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判處吉忠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認為自首情節(jié)應該被認定,表示要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表示不上訴。
庭審現(xiàn)場:死者親屬稱判的好
記者8點10分進入大法庭時,能容納兩百多人的法庭內已有許多旁聽人員入座。8點30分左右,死者家屬因不服從警察對座位的安排,大聲叫嚷,一度與被告人吉忠春家屬發(fā)生口角。8點38分左右,法庭已經座無虛席,法庭外也再次傳來吵鬧喧嘩聲,法庭內的氣氛比較緊張,雙方劍拔弩張。
9點左右,死者潘俊的妻子、原告許馨月戴著墨鏡,與潘俊親屬一起昂首入庭。聽到判決結果后,法庭上響起了一片潘俊親朋好友的掌聲,有人甚至大叫“判的好”,被審判長當即制止。吉忠春回答法官“對判決有何意見”的提問時表示,自首情節(jié)沒有被認定自己有意見,將上訴。許馨月表示不上訴,潘俊父親則說“判的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