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淫魔李宗瑞涉嫌迷奸偷拍女模、B咖藝人和夜店妹共34名女子,臺北地方法院3日輕判李宗瑞22年4月有期徒刑,其中3年10月可易科罰金,民事求償1425萬臺幣。其中,李宗瑞遭7女控告強制性交罪,但李偷拍光碟卻意外成為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jù),地院合議庭從影片中認定,被害人與被告性交過程中,與被告有性交行為之互動,因而該7件案件判處李宗瑞無罪。
檢方指控,被害人代號“辛”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間曾為男女朋友,2010年12月11日凌晨5點許,被告趁“辛”到云頂大樓居所,在床上熟睡之際,脫去其洋裝與內(nèi)褲性侵,過程中“辛”因不舒服而申吟哭泣,并用手抵擋被告,惟均遭被告用手臂大力揮開,強逞獸欲得逞。
被害人代號“壬”為辛的女性友人,因此認識Justin李,但不知被告中文姓名,2011年1月29日凌晨和女友人“子”到Spark夜店,在現(xiàn)場巧遇被告,被告即邀“壬”和同行友人到包廂喝香檳,被告頻頻和“壬”劃酒拳,使她誰短時間內(nèi)狂飲5杯香檳,至神智不清,被告即將被害人扛上計程車,回云頂大樓居所,并關閉被害人手機,使仍在Spark夜店的“壬”友人無法連絡。
“壬”到被告住處后,因酒醉而嘔吐,被告在協(xié)助清理嘔吐物后,將“壬”扶進房間休息,并趁“壬”昏睡不醒,脫下“壬”的內(nèi)褲,撥開洋裝上衣性侵得逞,過程中“壬”發(fā)出呻吟說“不要”,惟被告未停止直到被告發(fā)泄完獸欲。
被害人代號“癸”則曾與李交往1個月后分手,2010年間2人偶遇李向她要電話號碼,同年11月7日晚,李邀“癸”共進晚餐,席間頻頻勸酒,“癸”因酒醉無力反抗被帶回云頂大樓居所性侵得逞。
被害人代號“子”為另一被害人“辛”的女性友人,早在被告與“辛”成為男女朋友前就已認識李,在201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與“子”、“辛”等人到KTV飲酒唱歌,被告邀“子”到居所,“子”到達后因酒力發(fā)作失去意識,被告即趁機掀起其長裙并脫下內(nèi)褲,雖發(fā)現(xiàn)她正值生理期,仍強行性侵得逞,后來“子”因有男友且與被告有許多共同朋友,而隱忍此事。
另還有3名代號分別為“丑”、“未”“申”的被害女子,也都遭李宗瑞以相同或類似手法,帶回云頂大樓居所強制性交得逞。
但法院合議庭在檢視李宗瑞所偷拍的性愛光碟后,則認為“辛”、“壬”、“癸”、“子”、“丑”、“未”、“申”等人與被告性交過程中,與被告有性行為之互動,如與被告交談笑、為被告口交、對被告問說“喜不喜歡”回答“喜歡”等,且于性交結(jié)束后,被害人“辛”、“壬”亦未有逃離、哭泣、求援之舉,是被告對告訴人“辛”、“壬”為性交行為是否違 “辛”、“壬”之意愿而屬強制性交,顯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