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戲劇學院前院長余秋雨先生涉嫌“詐捐”一案,現(xiàn)在是鬧得沸沸揚揚的了。由此引發(fā)出來的公眾之憤怒,完全在情理之中。但我認為,即便如此,余秋雨先生的公民權利,仍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比方說,稱其為“余首騙”,就甚為不妥。真相大白之前,還是“無罪推定”為好。至于“余含淚”或“含淚大師”,我個人認為,這個可以有。正如有人叫我“易超男”,我就算一百個不愿意,也只能一笑了之。出來混,是要還的,余先生得包涵一點。閣下總算“含淚”過,也曾自稱從老師“退居”大師,比起我來,不算冤枉。
不過,我以為最靠譜的,還是“余秋雨公民”。這樣說,對于對方是尊重,對于自己是提醒,即提醒自己在進行道德批評的時候,恪守尊重公民權利的原則,不要“飆車”。當然,得到尊重的余秋雨,也應該履行公民的義務。為此,特發(fā)表意見如下。
第一,余秋雨公民可以不捐。
盡快到賬。從籌款到轉賬,一般不應超過七天。沒有那個款,就別充那胖子。如果揚言捐款多少萬,又分文不見,那就不是什么“誠信”問題,而是涉嫌“欺詐”,即騙取公眾的愛戴和同情。如果還發(fā)生在國難時期,那就更是“欺(騙)人太甚”,可謂“是可忍孰不可忍”! 第三,公眾可以質疑余秋雨。公眾有此權利,是因為公開捐款不是隱私。它既然發(fā)生在公共空間,贏得了公眾的贊美和支持,那就必須在公共空間接受監(jiān)督和質疑。當然,我說的是“公開捐款 ”,私下捐款則不必。而且,只要是公民,就有權質疑。質疑者的動機和身份,則可以不問,也不能問。這就正如捐款人的身份和動機,也不可以問。說白了,就是貪官也可以捐,贓款也可以捐,只不過將來審判的時候,那贓款無論是捐了還是花了,都照樣計算不誤。所以,余秋雨公民拿質疑者的動機和身份說事,最客氣的說法,也是“小沈陽的褲子”──跑偏了! 第四,余秋雨公民必須回應。因為是“公開捐款”,而且是“巨額捐款”,其中已涉及到公德、公義、公信力,以及公眾的回報,余秋雨公民必須面對監(jiān)督和質疑。這是他的公民義務。在這個問題上,他不能行使“沉默權”,也不能拿“言論自由”做擋箭牌。沉默、拖延、推諉、繞彎子、編謊、打太極拳、王顧左右而言他,就不但涉嫌挑釁社會公德,也是對公眾智力的侮辱,后果很嚴重。因此,為余秋雨公民計,應盡快拿出“捐款早已如期到位”的確鑿證據(jù),以釋眾怒,以正視聽。只要證據(jù)確鑿,余秋雨公民還可以行使訴權,將涉嫌誹謗的人告上法庭。到時候,相信一定會有人支持。當然,他也可以放棄或不行使這個權利,我們也表示支持。畢竟,
捐款,是一種善舉。它是權利,不是義務。作為權利,它包括三個內(nèi)容或三個選項:捐,不捐,捐多捐少。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強迫他人(公民)或單位(比如企業(yè))捐款,否則就是“攤派”和“逼捐”(上級強迫下級,是“攤派”;公民強迫公民,是“逼捐”)。更何況,余秋雨公民的版稅,非偷非搶,非貪非賄,是他的合法收入。如何支配,也是他的自由。因此,余秋雨公民哪怕一文不捐,我們也不能說三道四。
第二,余秋雨公民不能詐捐。
捐款既是一種個人權利,也是一種公共行為。說得再明白一點,就是你可以不捐,不能詐捐。尤其是公眾人物,又尤其是號稱捐款最多最早者,必須信守諾言,盡快到賬。從籌款到轉賬,一般不應超過七天。沒有那個款,就別充那胖子。如果揚言捐款多少萬,又分文不見,那就不是什么“誠信”問題,而是涉嫌“欺詐”,即騙取公眾的愛戴和同情。如果還發(fā)生在國難時期,那就更是“欺(騙)人太甚”,可謂“是可忍孰不可忍”!
盡快到賬。從籌款到轉賬,一般不應超過七天。沒有那個款,就別充那胖子。如果揚言捐款多少萬,又分文不見,那就不是什么“誠信”問題,而是涉嫌“欺詐”,即騙取公眾的愛戴和同情。如果還發(fā)生在國難時期,那就更是“欺(騙)人太甚”,可謂“是可忍孰不可忍”! 第三,公眾可以質疑余秋雨。公眾有此權利,是因為公開捐款不是隱私。它既然發(fā)生在公共空間,贏得了公眾的贊美和支持,那就必須在公共空間接受監(jiān)督和質疑。當然,我說的是“公開捐款 ”,私下捐款則不必。而且,只要是公民,就有權質疑。質疑者的動機和身份,則可以不問,也不能問。這就正如捐款人的身份和動機,也不可以問。說白了,就是貪官也可以捐,贓款也可以捐,只不過將來審判的時候,那贓款無論是捐了還是花了,都照樣計算不誤。所以,余秋雨公民拿質疑者的動機和身份說事,最客氣的說法,也是“小沈陽的褲子”──跑偏了! 第四,余秋雨公民必須回應。因為是“公開捐款”,而且是“巨額捐款”,其中已涉及到公德、公義、公信力,以及公眾的回報,余秋雨公民必須面對監(jiān)督和質疑。這是他的公民義務。在這個問題上,他不能行使“沉默權”,也不能拿“言論自由”做擋箭牌。沉默、拖延、推諉、繞彎子、編謊、打太極拳、王顧左右而言他,就不但涉嫌挑釁社會公德,也是對公眾智力的侮辱,后果很嚴重。因此,為余秋雨公民計,應盡快拿出“捐款早已如期到位”的確鑿證據(jù),以釋眾怒,以正視聽。只要證據(jù)確鑿,余秋雨公民還可以行使訴權,將涉嫌誹謗的人告上法庭。到時候,相信一定會有人支持。當然,他也可以放棄或不行使這個權利,我們也表示支持。畢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