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省城的“教師新村碎尸案”以被告人方一犯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處罰金1000元,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36萬余元而暫告一段落。
12月17日上午,該案又有了新的進展,方一因不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提出三點上訴理由,請求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理由一 質疑起訴書中捂口鼻行為
方一在訴狀中稱,他的身材與被害人李某的身材相比,相對瘦弱矮小,而且兩個人都沒有經(jīng)過格斗訓練,在沒有任何器具的情況下,徒手想致對方死亡是非常困難的,而之所以在打斗過程中致李死亡,完全是意外,并不是他的本意。
方一還稱,檢方在起訴書中指控他在與李某的打斗中,“李某咬住了我的右手手指,我捂住李口鼻并用左手掐其頸脖,致其死亡”。如果按照這個指控,“我的右手手指在先被咬的情況下,再捂住被害人的口鼻,而左手扼壓被害人的頸部,可我并沒有第三只手,如何還能用手去實施起訴書中所說的捂口鼻行為呢?”
在訴狀中方一還稱,“案件的真實情況應該是,我在和李某的打斗過程中,不小心將右手的兩個手指插入其嘴中,而李又一直緊咬著我的手不放,為了能將手指從李的口中抽出來,不得已我掐李的脖子希望能將手指抽出來。”而當他最終將手指抽出來時,為時已晚,李某已經(jīng)死亡。所以李某的行為也是導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理由二 被害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從庭審中的辯論到方一提出上訴,均認為被害人李某存在一定的過錯,那么李某到底存在什么過錯呢?方一稱,他和李某共同居住的教師新村規(guī)定,業(yè)主不得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而他在案發(fā)前幾日,曾被小區(qū)物業(yè)經(jīng)理誤會是亂扔垃圾,覺得十分委屈,所以在案發(fā)當日,當他看見李某家堆放在樓道口的垃圾時非常氣憤,就用腳踢了一下,而李某恰巧從房間出來。
此時,方一想上樓,但是李某卻拉住他的衣服,非得讓他將踢出的垃圾撿回來,之后兩人便發(fā)生激烈的爭執(zhí),最終釀成大禍。
方一還認為,在他與李某的打斗中,如果不是李某緊緊咬住他的手指且堅決不松口,使他的手指被迫堵塞了李某的口鼻;同時,他也因為劇痛難忍,遂產生了正常人的防衛(wèi)本能,掐住了李某的頸部,他的這兩個行為一結合,最終導致了李某的死亡。所以,李某緊咬他的手指拒不松口的行為,也是致李某死亡的原因,李某對其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理由三 民事賠償數(shù)額有誤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方一也有話說。
方一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害人李某的母親為農村戶口,且李某不止一個兄弟姐妹,所以法院判處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有誤。
“我實施所有的殺人行為都沒有經(jīng)過深思熟慮,之前也沒有任何的預謀。所以,請法院考慮此案的具體情況,判處我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本報記者 張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