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修訂完畢的《國家賠償法》將要生效實施了。比之原本的《國家賠償法》,據(jù)說有三個方面的進步,但我等不是法律專家,諸如“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guān)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guān)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作出賠償決定”之類的用語看著還是挺累人的,其實這就是一個時限問題,說是“賠償義務機關(guān)”——— 就是侵害了公民權(quán)利的那個機關(guān)必須在兩個月之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
被侵害者找侵害者提出賠償要求,這事兒聽著挺令人納悶的。一般來說,這個賠償責任是否應該承當,應該直接到法院去斷個是非曲直,哪里有受害人向加害的國家機關(guān)“請求”這種狀況出現(xiàn)嘛。這種程序加上措辭都令人極端不舒服,根本上還是那種衙門高聳、雷霆雨露莫非君恩的感覺。法律用語是不是應該這么寫我們雖然不知道,但這種語氣還是很熟悉。
要說進步的話,則是精神賠償終于納入《國家賠償法》當中。新法規(guī)定,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guān)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項賠償?shù)睦碛墒?ldquo;由于國家機關(guān)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quán),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
之所以說這個是個進步,是因為終于在一部國家的法律當中,承認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權(quán)是連帶著精神的。在以往的日子里,我們這里認可每個人都有精神,但主要賠償?shù)倪是肉體損害,對于精神的損害并無賠償?shù)臈l款。這在一個曾經(jīng)認為“精神原子彈”可以創(chuàng)造人間奇跡的地方,確實是一種很不尋常的現(xiàn)象。
原本我們的精神世界跟肉體是捆綁的,簡單的“唯物主義”把這兩者看成一種,除了在那個瘋狂到“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chǎn)”的年代之外,很少強調(diào)精神的重要性,甚至在信仰層面上也并不強調(diào)。但這個情況也有例外,那就是在群體的精神上是過分強調(diào)的,比如說只要是什么活動就要提到某些精神要如何如何。
所以,精神賠償進入到《國家賠償法》當中,最大的進步意義就是國家承認了我們是有精神的,也是會被公權(quán)力所傷害的。而這個精神屬于我們個人,不是那種集體意識的螞蟻類精神。
但這件事的進步讓人倒是有了點兒好奇:咱們這精神到底值多少錢。繃屹r償如果按照肉體賠償算的話,大概是去年全國的平均工資,如果您被抓起來而沒有受到拷打,相當于您在監(jiān)獄里上班。也無怪這個法律對于我們這里的冤案沒有多少遏制的作用,因為賠償不但是國民的稅款支付,而且等于是政府多雇了幾個臨時工,連“三險一金”都沒有。要是精神賠償也照著這個路子走,意義還真是不大,最多算個象征。
就我看來,國家賠償?shù)囊饬x想要體現(xiàn)必須有兩點:要讓那些親手侵犯了公民權(quán)利的公務員感到痛苦,除了對于他們的官位要有所處理之外,某些賠償要由他們自己掏腰包支付;要提高國家賠償?shù)馁r償額,使得作惡的成本提高,而且這個錢要從各個單位原本的預算里支付,不得單列預算。精神賠償這個項目,正好可以作為上述兩點的實行手段,使得國家賠償變成真正的賠償,而不是成為讓受害人在牢里上班的一種變相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