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情法官解釋的非常清楚,專業(yè),法條依據(jù)也非常準確,從專業(yè)上看基本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問題。

至于之外的一些質(zhì)疑,大部分都是出于什么富家身份、邏輯以及所謂的正義,其目的都是仇富心態(tài),試圖在個體身上泄自己對社會不滿的私憤。
如果你遮蓋胡斌的個人身份不看,這僅僅就是一起超速開車致人死亡的車禍,和其他的車禍沒有什么本質(zhì)不同,十次車禍九次快,甚至還有酒后駕車的,如果這么算,所有的超速、無照、酒后駕車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這是十分可笑的。
大家總會說什么,他明知改裝車、開快車會出問題,所以這就是故意,而非過失。因為不知道會撞到誰,所以就是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按照這種解釋,一切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情形,均符合這個標準。所以,我們不需要交警處罰了,直接關(guān)起來判十年就好了。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jié)果發(fā)生。就胡斌而言,請問他飆車的目的是為了撞死人嗎,他希望自己撞死人嗎?我想所有人都不會這么看。所以,他僅僅是過于自信自己的水平是可以避免這種結(jié)果的。
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中的不特定有幾種情況。一、對不特定的對象造成危害結(jié)果。即我胡亂的捅人或者撞人,但是捅的人或者撞的對象不特定。其前提是以撞人為目的,只是撞的對象不特定。二、對特定的犯罪對象卻造成了超出了特定對象范圍的不特定的危害結(jié)果。例如說我下毒想毒死同班的某人,但同時也危害到了其他不特定的同學(xué),可能也會毒死其他人。
這其實是最大的分歧所在。大家認為的不特定人,僅僅是說超速行駛會給其他人帶來危險,但不一定是給誰。而危險犯的不特定人的安全是基于一種刑事犯罪的,比如下毒、比如放火、比如在街道拿槍掃射。而超速駕駛并不在這個犯罪里面包括。因此,根本和危害公共安全毫無關(guān)系。
如果說,胡斌就是為了報復(fù)社會,就是要撞死人,所以開快車到處撞,那么可以判定為危險犯。如果僅僅是開快車,那就是交通肇事,和酒后駕車、超速行駛或者違規(guī)超車致人死亡沒有什么本質(zhì)不同。
每年這么死的人很多,大家不爽的也不過是因為胡斌是個富家子弟,家里有錢,開著跑車過于囂張,讓人不爽,于是大家就要假借正義,利用法律,來泄自己的私憤。我覺得這不亞于危險犯罪。
我對死者十分同情,說實話,這也是倒霉。我對胡斌也十分譴責(zé),他的確有錯,但這也不是他故意追求的結(jié)果。說白了,這就是一起事故而已,他承擔(dān)的刑法和他的犯罪相適應(yīng),就可以了。各位還是別太狠了,死去的人已經(jīng)死了,活著的人還有改過的機會。他不是罪大惡極十惡不赦,僅僅是有些狂妄的不知天高地厚而已,這件事情他也不想,法的精神就在于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