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開發(fā)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案鬧得沸沸揚揚,中央電視臺著名主持人劉芳菲以證人的身份做出的證詞更成為大家熱議的焦點。近日,煙臺市一法律界人士從法律的角度質疑劉芳菲在此案中的證人身份便是其中話題之一。
孫檢察員在研究了有關新聞報道后回復記者說:“關于劉芳菲收錢的細節(jié),不同媒體的報道有矛盾之處。如果是王益指使李濤送給她的,那既然此200萬元已被列為王益受賄罪的一項事實,劉芳菲的行為就屬于掩飾王益犯罪所得贓款,劉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偵查機關最好把王益和劉芳菲并案處理,案件名稱就是:王益、劉芳菲受賄、掩飾犯罪所得案。檢察機關好作為一個案件起訴。這樣可以節(jié)省司法資源。如果是王益向李濤索取了200萬元后轉手給了劉芳菲,那需要證明劉芳菲明知200萬元是王益受賄所得的贓款。能證明的話,就同案起訴劉芳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能證明的話,就不能起訴她。”

孫檢察員同時也坦言:“盜竊案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并成一案的情況很常見,但受賄案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并成一案的情況我好像還沒有聽說過。但以前沒有不等于今后不會有。”
據孫介紹,這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孫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前并不叫這個名字,而是叫做“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在具體案件中罪名可以分拆為窩贓罪、轉移贓物罪、收購贓物罪、銷贓罪等。孫檢察員最后說:“劉芳菲沒有被同案起訴,可能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公訴人認為劉的情況屬于“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劉芳菲沒有與王益同案被起訴是事實,那么案件最終會有怎樣的結果呢?讓我們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