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因裝POS機幫人刷卡套現,4個月交易金額300余萬元,記者上午獲悉,犯罪嫌疑人隋某和郭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朝陽檢察院批準逮捕。
因看到別人用POS機給客戶刷信用卡收取手續(xù)費,隋某也想到利用這種方法賺錢。隋某找到郭某,讓郭某來幫自己一起干,郭某表示同意。于是,隋某用郭某和其他人的身份證辦了多家銀行的銀行卡,并開通網上銀行賬戶。今年2月,隋某花了兩萬元錢辦理了三臺POS機,然后利用自己和朋友注冊的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和服務交易的情況下,用POS機幫客戶刷信用卡套現。
據了解,他們的交易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代還款業(yè)務,另一種是套現業(yè)務。
在代還款業(yè)務中,隋某先用個人的銀行賬戶給客戶的信用卡內轉賬還錢,再用客戶的信用卡在公司的POS機上刷卡,將相應金額刷回隋某公司的對應賬戶,同時將手續(xù)費也刷出來。
在套現業(yè)務中,客戶用信用卡在隋某公司的POS機上刷卡,將一定金額刷到隋某公司對應的賬戶上,然后隋某再用個人的賬戶把錢轉回到客戶的借記卡上。
據統(tǒng)計,自今年3月至6月期間,隋某和郭某先后為客戶替還款和套現金額大約為300余萬元人民幣,數額低的每筆業(yè)務為幾百元,數額高的業(yè)務每筆一兩萬元。
記者了解到,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從此,裝POS機幫客戶套現的行為已經是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