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消費者訴諸法院也只能解決自身問題,獲得金額不等的賠償,而存在缺陷的產品可能繼續(xù)危害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因為,被侵權人要求商家采取召回等消除影響的措施并無法律依據。
今天,歷時7年、經過4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將改變這一現狀。上海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指出,《侵權責任法》中的數條規(guī)定讓此類“公益訴訟”成為可能。
案例Ⅰ:
車主訴求召回問題車輛
2002年9月13日,陳敏敏花71萬元買了一輛美洲豹X-TYPE型號汽車。2004年7月22日,陳敏敏不慎弄丟兩把車鑰匙中的一把,于是找到美洲豹在中國華東地區(qū)的獨家代理商上海世貿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處(簡稱:世貿公司)。不料,世貿公司的工作人員在維修過程中不慎鎖住車門,用原配鑰匙也無法開啟。
世貿公司通過與英國美洲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美洲豹公司)聯系后,了解到該故障是因該車的車身電腦板是2002年捷豹公司內部召回的舊產品導致。經聯系,英國美洲豹公司調換了電腦板,車門緊鎖問題才得以解決。2004年9月8日,世貿公司將修理完畢的車輛交還陳敏敏。
雖然風波暫時平息,但陳敏敏認為,其間他遭受的精神壓力和誤解應該有人出來承擔責任。2005年4月,他將美洲豹公司及修理廠和代理商世貿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并要求將該車已被內部召回的情形如實告知中國境內所有美洲豹車的用戶,并依法進行召回,同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2006年6月,靜安法院判決,美洲豹公司已酌情賠償原告1.6萬元。對于陳敏敏訴求披露召回信息及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建議另行反映解決,法院不做處理。
分析:
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召回
吳冬表示,此前在上述一類案件中,普通消費者或被侵權人只能就個案提起訴訟,并獲得相應賠償,但無法要求廠家進行召回等消除影響的措施。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支持被侵權人這類訴請。這類措施一般只能通過行政程序啟動。
“這就為商家尋求私下和解、繼續(xù)銷售缺陷產品提供便利。”吳冬認為,產品存在缺陷這樣的問題本應該從源頭解決,然而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導致法院只能就個案進行判決。要解決其他案件只能再次訴訟,一方面導致司法資源浪費,另一方面也讓缺陷產品可能長時間存在,導致安全隱患。
《侵權責任法》第45條規(guī)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46條規(guī)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fā)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除危險的范圍廣闊,諸如,汽車安全隱患或三鹿奶粉這類問題食品,被侵權人完全可以根據此法條要求商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此類訴訟明顯具有公益訴訟性質,這對于我國法制進程具有巨大推動作用。
案例Ⅱ:
各類艷照門愈演愈烈
近年來,各類艷照門在網絡上愈演愈烈,各類網站的運營商通常在收到被侵權人通知后斷開鏈接或者進行刪除。“今后,運營商的責任將不限于此,諸如不雅照一類明顯違反社會風俗及法律的內容上傳于網上,可以認定運營商明知自己被網民利用,就應當主動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被侵權人未通知不再成為免責理由。”靜安法院副院長、從事侵權審判工作30余年的法官王浩表示。
分析:
運營商有義務主動刪除
《侵權責任法》全文共12章92條,包括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yī)療損害、飼養(yǎng)動物損害等涉及民生的七大方面。網絡監(jiān)管方面也有實質性的進步,靜安法院副院長王浩認為,“《侵權責任法》讓網絡和現實空間統一。”王浩說,諸如露點照片或者明顯的淫穢資料、其他明顯可以知道侵權的內容,運營商都有義務主動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