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識別云遮霧罩的投資理財“潛規(guī)則”,關鍵是兩點:第一,不要貪心,記住“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個最基本道理;第二,認真學習,產品介紹、風險提示一定要看清楚,因為“魔鬼就在細節(jié)中”。
“啞巴吃黃連”
根據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統(tǒng)計數據顯示,去年到期的理財產品中,負收益前10名中有9款投資基金系列產品。其中,某股份制銀行發(fā)行的一款理財產品,到期年化收益為虧損43.72%,被列為2009年虧損最嚴重的銀行理財產品。而今年以來,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不甚理想。截至目前,正常運行的96只理財產品中,浮虧面略超盈利面,而且虧損幅度遠高于盈利幅度。業(yè)內人士認為,由于開展的時間較短,資產管理業(yè)務的規(guī)模較小,目前難以有效發(fā)揮穩(wěn)定券商業(yè)績的作用,其業(yè)績貢獻仍需較長時間內實現(xiàn)。
對于普通百姓來說,面對理財產品的合同風險肯定會有一定的心理準備,通常情況下,理財產品一旦發(fā)生違背合同的事情,普通百姓雖也可以向銀監(jiān)會等機構進行投訴,但效果有限,大多數時候投資者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因為相關金融機構在合同設置時,就已經為自己留下后路。就拿那只被評為2009年虧損最嚴重的銀行理財產品來說,媒體報道稱,在去年產品到期前,該銀行表示曾逐一征詢客戶意見,最終結果是銀行與合作方一起決定延長該產品的投資期,截至2月份贖回公告顯示,該產品仍處于負收益狀態(tài),收益率為-37%。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實際上在購買了這款理財產品后,只有被動地去接受銀行提出的任何決定,只要在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之后,就沒有任何的妥協(xié)余地,這一點讓人很難接受。
糊涂賬變爛賬
許多人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打交道時,最傷腦筋的就是不平等的所謂“行業(yè)慣例”。由于金融機構的特殊地位,老百姓接受的非投資性金融服務時(一般包括信用卡、網銀、匯款等)常常只能由銀行說了算,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信用卡“免息期”和“罰息”的話題。
時下,想辦張信用卡真是簡單不過,除了當場贈送禮物、開卡免年費這些非常普遍的待遇外,必定額外加上了“免息期”這一條。但很少有人仔細計算,這個56天的免息期究竟是怎么算出來的。每張信用卡都有一個賬單日、一個還款日,持卡人的任務是在還款日當天或之前及時還上賬單日顯示的賬單金額,而持卡人每筆消費都會被計入下一個最近的賬單日,因此,離賬單日越近消費,享受的免息還款期越短。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銀行賬單日為每月1號,還款日為25號,那么1月5日、10日、30日的消費都將被計入2月1日的賬單,持卡人必須在2月25日歸還。顯然,5日那天的消費可以享受53天免息期,而30日那天的消費只有短短27天免息期,相差幾乎一倍。理論上來說,賬單日出具后緊接著消費是最劃算的,而賬單出具前一刻消費是最不劃算的。因此,精明的消費者在選擇信用卡時,不僅要了解最長的免息期有多久,還必須知道這賬單日與還款日之間相隔幾天。
還有,許多一次性還款有壓力的持卡人,還款時一般都會選擇信用卡最低還款額,但事實上只要仔細閱讀相關的合同條文,你會發(fā)現(xiàn)這樣做,成本并不低,而問題就出在銀行的計算方法上。一般來說,如果持卡人利用最低還款額償還欠款,就不能享受“免息期”待遇,銀行一般會從消費當日開始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的標準收取透支利息,一直到還清欠款為止。國內大多數銀行計算透支利息時,仍會按照原本的刷卡額度計算,即使已經還清的款項也要算利息。更麻煩的是,如果下個月,持卡人依舊沒有還清欠款,那么這部分利息就會被納入到最低還款額中,并且通常會按月計收復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產生了利息和滯納金,通常會100%的計入到最低還款額里。持卡人很難計算出應支付的最低還款額是多少,一旦還少了,那么銀行還會收取最低還款未還部分的5%作為滯納金……到時候,你面對的就真是一筆“爛賬”了。
產品差異仔細辨別
在保險產品中,產品間的差異是非常明顯,但是你是否想過產品間的差異會否影響到最終的保險效果呢?就拿許多人都關注的重疾險來說,不少公司的重大疾病險產品就拿自己所保障的疾病種類作為宣傳重點。但如果為一位男性投保的重疾險中,包括了子宮癌、乳腺癌等女性疾病,再多的保障,也無非是花拳繡腿罷了。
專家提醒,消費者在投保時,最要緊的是要看清楚保險合同的“關鍵內容”。這些內容包括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其他權益、索賠的途徑以及需要的材料。就拿購買重大疾病保險時,不能僅憑保障的疾病種類數量來選擇,最重要的是考察條款中是否包含了常見的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等這三大類基本保障需求。無論保險經紀人在一開始把產品說得有多好,投保人都必須了解清楚,這個產品的保障是什么,發(fā)生了什么情況才能獲得賠償。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銷售時應該向投保人明示相關責任免除的條款。因此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必須要求保險經紀人用書面形式向自己解釋清楚合同中的重要條款。這種方式不僅可以幫助自身更好地了解合同內容,也能成為未來發(fā)生糾紛時的證物。尤其是那些通過電話銷售形式向消費者推銷的保險,投保人更應該要求經紀人當面解釋清楚條款并簽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