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曾因販賣毒品兩次被判刑的被告人張運剛刑滿釋放后繼續(xù)販毒。2008年3月,經(jīng)人介紹,張運剛糾集其同鄉(xiāng)被告人范永科和王東來到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販賣毒品。2008年4月上旬的一天,張運剛、范永科、王東在新化縣城二大橋附近以7000元錢的價格販賣海洛因11克給邵陽人“阿強”。被告人尹廷芹、范永科夫妻二人在2008年4月初被張運剛帶到湖南省新化縣販毒。張運剛給二人約定每人每月3000元錢的工資,去云南運輸海洛因另加每克100元的運輸費,主動聯(lián)系下線還有提成。2008年4月,被告人范永科、尹廷芹電話向吸毒人員方小雙推銷云南原版海洛因,商定以460元/克的價格買賣1000克海洛因。
因手頭缺貨,5月初,張運剛與上線“凱容”聯(lián)系購買了海洛因,然后安排尹廷芹、范永科、王東等人分組運輸毒品。5月7日,王東等人攜帶部分海洛因先登上了回湖南新化縣的火車臥鋪車廂;疖囬_動前張運剛也上了火車,但是在臥鋪車廂里他找不到王東等人的蹤影,張運剛懷疑王東等人已被公安機關(guān)查處,立即電話通知尹廷芹和范永科放棄運毒,把毒品沖進廁所。
2008年3、4月間,被告人張運剛還糾集了其妹妹、妹夫被告人張運容、胡牛森來到湖南省新化縣販賣海洛因。從云南購進海洛因失手后,張運剛、尹廷芹趕回湖南省新化縣。二人向方小雙提出把他能弄到手的毒品和底粉按比例加工后交易,方小雙同意。5月13日晚,張運剛、尹廷芹一起去廣東省購買海洛因。在廣東期間,張運剛通過電話與方小雙商定:張運剛將弄到的500克海洛因和一些底粉按1:3.5的比例加工,500克海洛因按每克450元交易,加工的底粉價格為18000元,共計243000元。張運剛和尹廷芹帶著購買的500克海洛因和1000克底粉一起回到了新化。5月20日,被告人張運剛組織各被告人加工海洛因,共加工制作了32包,每包重50克左右。次日8時許,在新化縣金穗賓館進行交易時,被告人張運剛、尹廷芹、胡牛森被抓獲,公安干警在方小雙的小車尾箱內(nèi)當場收繳海洛因1576.2克,隨即,在張運剛等人的租房里抓獲范永科、張運容。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人張運剛、范永科為主販賣毒品海洛因三次,共計1837.2克;被告人尹廷芹為主販賣毒品海洛因二次,共計1826. 2克;被告人張運容、胡牛森均參與販賣毒品海洛因一次,計1576.2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運剛、尹廷芹、范永科、張運容、胡牛森非法販賣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均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運剛販賣海洛因數(shù)量大,次數(shù)多,是販毒團伙的主犯,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罪行極其嚴重,應(yīng)依法予以從嚴懲處。被告人尹廷芹、范永科為謀取利益,積極參加共同販毒,行為均主動、積極,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張運容、胡牛森受雇于張運剛參與販毒,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與輔助作用,均系從犯。被告人張運剛、尹廷芹、胡牛森的辯護人均提出從云南購進的250克海洛因被沖入下水道,販賣給方小雙的海洛因1576.2克被公安機關(guān)搜繳,這二次販毒系未遂的辯護意見。但法院認為,張運剛、尹廷芹、范永科從云南購進的海洛因250克在運輸過程中被沖入廁所,說明毒品已經(jīng)交付到被告人一方,購買行為已經(jīng)完成,為了販賣而購進毒品,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既遂。販賣給方小雙的海洛因,已經(jīng)交付給方小雙,犯罪已經(jīng)完成,不存在未遂的情形。據(jù)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等法條的規(guī)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運剛死刑,分別判處被告人范永科、尹廷芹二人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被告人張運容、胡牛森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各被告人還同時被判處剝奪政治權(quán)利以及沒收個人財產(chǎn)的附加刑。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以量刑過重為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這一由家庭親友糾合而成的大型販毒團伙案將依法進入二審審理。(石竹 禹文)